3086.药价之外,为什么引进新药到中国商业化还不是个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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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雪球出品的财经有深度,雪球,国内领先的集投资交流交易一体的综合财富管理平台,聪明的投资者都在这里。今天分享的内容叫药价之外,为什么引进新药到中国商业化还不是个好生意,来自寒武纪。


对于引进新药在中国商业化,我一直不认为是好生意。最根本的原因当然是由于药价的巨大差距。但是,药价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另一个决定性的因素。这里面包括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和专利保护两类并列运行的制度


首先说专利。在药品领域有特多特殊的专利规则,其中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就是最有特色的。由于专利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大部分国家都是二十年,而药品的临床试验和监管审评加起来会花掉数年甚至十几年时间,相当可观的一段专利期限都被这样耗掉了。在美国一九八四年《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首次引入了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对于新的活性成分,可以获得最高五年的专利期限补偿,但具体补偿期限受限于总保护期不超过十四年的上限。欧洲也有类似的补偿制度,新药有可能获得最高五年的补偿期,但是保护上限不超过十五年。


二零一八年中美经贸协议后,中国也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纳入到二零二一年六月生效的新专利法中,可以说是建立了这项制度。因为这部分内容很多,关于专利期延长的效力问题还是依据不同条文间的逻辑关系推导并经过近期公布的一些期限补偿案例验证出来的,在此不逐一列举,主要讲几个与欧美制度的差异:


第一,能够获得期限补偿的“新药”是什么?审查指南把这里的新药和药品注册分类直接挂钩,直接指向了一类,即全球新。而进口药如果在国外已经批准之后才在中国申报,将被归类为化药五类或者生物三类,只能定义为中国新,而不是全球新,此类新药不享受期限补偿的资格。这就把很多引进的新药排除在补偿资格之外。当然,如果在中国的临床和申报进度够快,是有可能做到引进新药也按一类申报的,但是现实中这一速度显然不完全由引进方掌控。由于美国才是最好的市场,也不可能有授权方为了配合中方的需求拖慢在美国的申报审批进度。这一资格认定对很多引进新药得起是釜底抽薪。


第二,获得期限补偿后,补偿的专利期效力是否是整个新药的所有适应症?这是中国制度和欧美的巨大差异。欧美制度下,对于一个新活性成分,如果用化合物去申请补偿,获得的补偿覆盖所有适应症。而中国不是!因为在中国制度下,表面看起来,给予补偿的新药类别更多,包括了新增适应症,但是反过来也就是说在这套制度体系下,明明相同的活性成分的不同适应症,包括首次上市适应症时的一类药和后续的各个二点四类被视为不同的新药,每个适应症都需要去为自己争取各自的期限补偿。


这就导致了一个说出来几乎无法为外行,或者公司决策者所理解的尴尬事实,当一个一类新药批准后,你拿着化合物专利去申请补偿,也幸运的拿到了补偿,但是不好意思,这次的补偿只适用于你这次批的适应症。如果后续增加新的适应症,不在其范围内,你得单独再争取新的补偿,但是审查指南又说了,一件专利只能补偿一次,你得找别的专利,这时你有没有新的专利,以及新的专利是不是还有化合物这么强的稳定性,都是问题。试想一下,类似于皮迪麦纳斯万抗体这类药物,可能批准几十个适应症,我不知道怎么样才能做到拿到这么多稳定的专利各自去申请各适应症的专利期限补偿。当然,考虑到国产皮迪麦纳斯万新药都批了这么多,价格又够低,皮迪麦纳斯万抗体在中国应该不会看到多少仿制药。


但是以此为例是想说明,在这套制度下,适应症越多的产品,在专利期补偿时代越吃亏,当适应症够多时,你总会有不在专利期补偿效力覆盖下的适应症,从而让仿制药提前上市。更何况按现在肿瘤药的申报逻辑,往往是小适应症先批准,前线治疗的大适应症在后,可能正好让仿制药逮到大适应症下的机会。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不是中国与欧美专利制度上的唯一差别。专利链接制度,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大小,创造性高度的要求,都可能导致同一个产品在各国的在专利保护上的待遇差别巨大。


除了专利制度之外,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也会严重影响新药的独占时间。在美国化学药的新分子实体给予五年独占期,其中前四年不允许申报,五年内不批准仿制药。这个五年的独占期还和美国的专利链接制度中的三十个月停摆期联动,从而可以保证一个化学新药,只要一件专利,不管这件专利最终是否被挑战成功,它最短可以获得五年加三十个月,即合计七年半的独占期,在此期间内看不到仿制药上市。而如果是帘病药,即孤儿药,即便不是新分子实体,也有七年的数据保护。如果是生物药,则享受十二年的数据保护,十二年内不批准仿制药。另外,美国还给予完成了儿科临床试验的药物额外六个月的独占期,这一独占期无论是否儿科适应症,并且可以加在专利和其它任何独占期之后。欧洲则有期独特的八加二加一的制度,即八年数据保护,此期间不受理仿制药申请,两年市场独占,两年内不批准仿制药,如果在八年“不受理”期间批准了新的适应症,还可获得额外的一年独占期。日本也有所谓八年再审查其内不受理仿制药申请的制度。


这套制度在中国的情况如何呢?很遗憾,现实是现在一种数据保护都没有。二零一八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曾经公开征求《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意见,然而此后就没了下文。直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终于又再次公开征求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试行)意见,九个月过去了,又是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当然,这一制度可能最终会落地,但是按照以往专利法期限补偿的制度实践,就算今后落地,也不会给予在制度生效前批准的产品追溯,那么在制度落地前引进的新药都不可能获得任何形式的试验数据保护。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于某些专利保护力度弱的产品来说,简直是救命稻草。拿云顶新耀引入的布地奈德为例,实际上美国也已经有仿制药申报并挑战专利,并且我个人预期仿制药成功绕开专利的概率极大,因为那件专利的范围很小很容易绕开。但是,这不会导致仿制药太早上市,因为这一药物的两项适应症分别获得了孤儿药独占期,分别在二零二八年十二月和二零三零年才到期,在这两个期限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不会批准相应的仿制药适应症。


这里插一个小故事。布地奈德肠溶胶囊这个品种当时原研公司在中国找授权对象时,云顶并不是首选。他们早先找了国内排名靠前的大药厂,但是经过内部评估后大药厂认为专利壁垒不够高,自己做也不难,要求对方降低报价,但是对方并没有,该大厂怒而决定自行开发。此后就有了云顶引进的故事。在这里我们能看到自己卖药赚来的钱,和从市场上融来的钱,花起来时的心疼程度是完全不一样的。


本文中谈的是药价之外的影响因素,但是实际上这些制度设计本质上和医保局控制药价都是出自于同一个决策系统,最终指向的是提高药品可及性,降低医保负担。话说在N年之前,国内的几家大药厂也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引进授权,在自己向外卖产品时也引进国外产品进来,但是这一模式并没有持续几年就变成了单向对外授权,归根结底在于很难算过账。当然,即使制度上对于引进授权如此不友好,我也不能排除个别运气好的产品能赚钱,甚至赚大钱。但是,就像投资一样,最终需要做大概率赚钱的事,而不是要靠足够好的运气才赚钱的事,不是吗?